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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5-26
【实施时间】 2008-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试行)

[接上页]

  ㈡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和监管体系。旗县区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流转合同及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流转合同的鉴证。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对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掌握村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和流转信息,督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市、旗县区、镇要加快建立三级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自动化管理系统,全面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旗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各自权限,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登记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加强对流转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经营者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和生产环境。
  
  ㈢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各旗县区要借鉴外地经验,尽快建立扶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提供交易市场,办理流转手续,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提高流转的效率。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旗县区农牧业局(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其管理与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㈣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各旗县区要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中调配人员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处,尽量把纠纷化解在村或镇的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㈤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市和旗县区两级农牧业、就业、财政、教育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工作,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增加培训补贴,提高培训质量,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农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参照本《意见》再行制定流转办法。本《意见》的解释权归市农牧业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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