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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5-26
【实施时间】 2008-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08年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2008年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楚雄州2008年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和2008年省、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全州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监管、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针对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我州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肉及肉制品、大米及米制品、面粉、奶及奶制品、蔬菜、豆制品、水产品、植物油、饮料、酒、散装食品等。
  
  (二)重点区域
  
  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为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店)、饮食摊点进行整治。
  
  (三)重点内容
  
  对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及其他不符合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全州食品市场及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全州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全州县级以上城镇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80%的县、市建立农残检测机构。
  
  (三)县级以上城市畜产品“瘦肉精”检出率为零;蔬菜农残超标率控制在5%以下;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年内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15个,认定面积达6万亩。
  
  (五)完善畜产品地方标准,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有所增加。
  
  (六)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比2007年提高1个至2个百分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大力推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取缔私屠滥宰现象,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屠宰检疫率达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消除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积极推进牛、羊、禽类的定点屠宰。
  
  (八)食品经营企业全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乡(镇)村、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便民超市(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40%以上。
  
  (九)对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100%;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
  
  (十)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小饮食摊点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监管,降低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率。
  
  (十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建立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
  
  (十二)全面启动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每个县确定1个-2个乡镇作为试点。
  
  四、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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