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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8]018号
【颁布时间】 2008-05-25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7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评估和处置,产权界定、登记和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购置与政府采购相结合;
  
  (五)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市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尚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七)加强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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