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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5-22
【实施时间】 2008-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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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内蒙地震局制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市地震局依据震情跟踪监测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或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并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报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旗、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出的短期地震预报,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在中小学、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不等的防震、抗震演习。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前兆异常的收集,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负责资料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分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临震预报:对几日内将要发生的地震及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7级以上地震。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治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0级?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并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协调。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积极指导和支持各项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持,需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本市内震级≥4.0级地震,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在20分钟内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报地震参数。
  
  邻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在震后30分钟内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向地方有关部门及市地震局进行速报。市地震局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各地震部门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报告。旗、县、区地震部门和地震灾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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