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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A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16843759,0) href="javascript:SLC(16843759,0)"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A》(国发[2005]21号)精神,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A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18975,0) href="javascript:SLC(18975,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A》、《A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22079,0) href="javascript:SLC(22079,0)"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A》,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决定在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为此,特制定《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004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万吨标准煤以上,共1008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提出,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核对后确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实效。 请将《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同时请各地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千家企业于4月2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孙世友李维国陆新明 电话:6859601068535647 传真:68535702 附件:一、《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二、千家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办 国家统计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一: 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A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16870748,0) href="javascript:SLC(16870748,0)"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A》提出:“十一五”期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这是针对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突出的问题提出的,是“十一五”规划目标中最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动员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并做出巨大努力。 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费的大户,能源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重点耗能行业中的高能耗企业又是工业能源消费的大户。据统计,千家企业200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6.7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33%,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47%。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中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强化政府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围绕实现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接受公众监督。政府加强指导推动,依法监督管理,强化政策导向,促进千家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取得实质进展,为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