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行为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事实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非职务行为但与职务行为有关的违法行为。 二、本判决书的首部、尾部(附录部分),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以分别制作判决书,也可以只制作一份判决书。制作一份判决书时,可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分别立案”,是指对一并提起两个诉讼请求的案件,应当按照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案,并形成独立卷宗;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将已经单独立案的两个案件退回立案登记处销案,并对需要合并审理的两个案件作为一案重新立案编号。 四、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原告因事实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的,判决书应当以被告的举证确定被诉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为判决依据;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判决书应当以行政判决书确认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判决依据。 在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 行政赔偿判决书论证的重点是被诉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被侵害的程度和后果及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原告是否应得到赔偿。对未经确定的事实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被告的举证确定该行为是否存在;对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需写明“经何机关已经确认该行为违法”,无需进行分析论证。 五、行政赔偿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适用行政诉讼法,还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六、行政赔偿诉讼不收取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