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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04-01
【实施时间】 2004-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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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勇于探索,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主要是:
  
  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是正确贯彻《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前提。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只有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支持”与“制约”并重的指导思想,注意体现和把握行政诉讼的特点,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原则和审判程序规范诉讼行为,才能使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律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没有公正,法治将荡然无存。司法效率也是审判工作是否公正的重要体现,“迟来的公正,等于没有公正。”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努力做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在保证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力求使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在全国各级法院2003年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中,结案率为94.53%,其中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占99.29%。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行政审判具有广泛的社会政治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与党和国家大局密切相关。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既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有利于改革和经济建设、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出发,对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寻求适当的处理方式和时机,力争使所办案件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是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关键。由于行政审判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不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而且往往阻力较大,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党委、人大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越来越多,这是行政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在充分肯定行政审判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行政审判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对于行政审判的重要性认识还不高,重视不够;对诉权保护力度不够,“告状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案件办案质量不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办案效率还有待提高;行政争议往往同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行政审判的难度加大;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法律规范冲突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行政审判力量和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遇到的干预仍比较严重。
  
  二、弘扬宪法精神,保障公民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直接宪法依据。刚刚闭幕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又作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要修改。这不仅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依据,也给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表明行政审判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扮演更加重要和不可替代的角色。全国法院系统要认真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活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行政审判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十六大确定的这一重大理论成果写入《宪法》,实现了我国立宪史上的又一次历史性跨越。行政审判通过依法监督和支持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行政审判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的侵犯。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就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和最好实践。
  
  行政审判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推动力量。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宪法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进《宪法》,使科学的发展观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政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这一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行政审判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产物,也是现代法治的必要内涵和现代司法的显著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制度既是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必然产物和重要成果,又是继续推动政治文明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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