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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行业科技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解决了难度大、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深度,技术集成度较高;技术成熟、完备,可靠性高;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很大。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第十五条 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的创新程度; (二)研究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 (三)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的先进程度; (四)研究的全面性、系统性、成熟性和准确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理论、观点被采用情况,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六条 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一)特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研究项目十分复杂,工作难度极大,对国防战略和军事思想变革有重要影响,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特别重大作用和意义,综合效益巨大。 (二)一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大科学技术价值,对推动国防科技进步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研究项目复杂、工作难度很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全面、系统、成熟、准确;主要学术理论、观点被广泛采用,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三)二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具有较大科学技术价值,对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或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有很大作用;研究项目较复杂、工作难度大,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较全面、系统、成熟、准确;主要观点已被采用,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四)三等奖。在观点和方法上有创新,对推动行业或专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研究工作难度较大,研究较全面、系统、成熟、准确;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国防科技奖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国防科工委分管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和替补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2人。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下设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用电子、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技术基础等八个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各专业评委会委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各专业评委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2人。 各专业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技奖项目; (二)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国防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