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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02
【实施时间】 2005-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五十五条 异议及处理程序: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异议书及证明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和国防成果办各一份。
  
  (二)异议处理程序
  
  1、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
  
  3、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4、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5、各异议处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将处理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6、对于重大异议项目,必要时由国防成果办报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裁决。
  
  第七章 授奖
  
  第五十六条 经国防科技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五十七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应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五十八条 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九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的,由各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奖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
  
  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之和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六十条 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果又获得了国家级科技奖励,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技奖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参与国防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5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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