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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大军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以下简称国发[2002]7号文件),为积极稳妥推进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制 (一)成立由国防科工委、国资委牵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信息产业部、民政部参加的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 (二)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工集团公司组成联合工作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联合工作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任组长,军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地方政府和军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军工集团公司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军工企业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衔接工作,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任务,搞好每一环节的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主动配合军工集团公司做好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介入制定关闭破产预案,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地方政府为主编制关闭破产方案,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前,办理企业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手续;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对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按属地原则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尽可能提供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接收离退休人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接管企业办社会职能并落实管理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操作;牵头做好善后工作。 军工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努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好职工代表大会,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前,以军工集团公司为主,做好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并办理企业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手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的先行处理;认真清理债权债务,防止利用破产逃废债务;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关闭破产工作,并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做好职工稳定和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军工资产、军品的保密和档案的接收工作。 (三)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清算组,负责具体操作工作。清算组由法院指定的地方政府、军工集团公司等有关人员组成,并适当吸收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清算组要自始至终,操作到底。 (四)各级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的要求,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快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审查进度,规范审查工作 (一)加快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审查。 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名单,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对军工集团公司上报的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进行初步审查;再由财政部负责关闭破产有关费用测算的审查,银监会负责组织各债权金融机构进行有关金融债权等情况的审查,劳动保障部负责进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查。各部门要加快审查进度。 (二)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 债权金融机构审查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按照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执行。对享受过减员增效政策的关闭破产建议项目中的军工企业,对其已免利息,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时不再追偿。 (三)实施军民品分立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和职工的划分原则。 经批准实施分立破产的企业,在制定破产方案时应对企业的资产、债务和职工人数进行合理划分。企业分立和贷款分割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规定办理。划入军品企业的资产和职工人数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确定,其余资产和职工进入拟破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和安置。划入继续开采铀矿山的资产和职工,由国防科工委在批复其分立破产方案时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