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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关闭破产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一)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的企业范围。除国发[2002]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外,对原国防科工委同意列入艰苦地区并比照执行原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和77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计研字第1239号)涉及关闭破产的18户军工企业,根据企业所在地发展情况以及企业目前所在具体位置,由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其关闭破产是否执行中办发[2001]11号文件政策。 (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按国发[2002]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组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共设施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接收工作。 (三)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先办理下划地方的手续: 1.军工集团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企业下划协议书,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审查破产启动的必备文件,同时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2.军工集团公司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及时分别向国资委、财政部申报办理企业资产和财务关系等划转手续。在办理企业资产和财务关系等划转手续之后,财政部核拨关闭破产企业所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3.下划企业的亏损补贴和军品生产线维持维护费,原则上以办理划转年份的上年数额为基数。实施分立破产的企业的亏损补贴和军品生产线维持维护费的划分,原则上一半按企业资产的分割比例、另一半按企业在职职工的分割比例确定。 (四)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办理程序: 1.根据《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附件《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军工集团公司在征得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政府同意后,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就近中小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后住房基准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相关文件、就近中小城市政府颁布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相关文件; 2.国防科工委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对申请异地安置的企业按照国发[200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异地安置条件进行实地调研和审查; 3.经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同时,军工集团公司须将移交协议及职工异地安置预案上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并要协助接收地政府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五)军工业企业关闭破产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军民品分立后的破产企业财产,不得由分立后的军品企业收购。所有关闭破产企业的财产,本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控股收购。 四、关于“三线”企业调迁贷款停息挂账的实施 (一)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列入三线调迁计划的企业,其调迁贷款确实无力偿还的,均属于享受停息挂账政策范围。 (二)国防科工委向银监会提出享受停息挂账政策企业名单,国防科工委、银监会组织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定后,由银监会批准下达。 (三)停息挂账时间为5年;特别困难的,适当延长期限。 五、享受《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政策的电子军工企业和首钢军工企业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有关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发[2002]7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2.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1239号补充文件中破产企业名单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组人员 组长:张云川国防科工委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