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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办发电[2003]15号
【颁布时间】 2003-05-13
【实施时间】 2003-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2003年5月13日

  
  
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当前我国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农村地区“非典”防治工作是整个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疫情,确保疫情不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维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确定我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制定以下防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1.省级防治“非典”领导小组要有负责人专门负责农村防治工作;以县为基本防治单位,实行属地管理,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级“非典”防治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县级“非典”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要统筹协调全县人、财、物等资源,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县、乡(镇)、村一体化防治的工作机制。
  
  3.乡(镇)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非典”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各村落实“非典”防治方案。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明确责任,组织和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4.各级政府要将国有农(牧、团)场的防治工作纳入农村“非典”防治及公共卫生工作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二、培训医务人员
  
  5.要把培训县、乡、村医务人员作为预防和控制农村“非典”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县、乡、村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编写适宜教材,立即开展逐级培训,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通过电视、光盘、录像、网站等电化教育和远程教育手段进行培训。
  
  6.县级和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要掌握“非典”的诊断、治疗、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乡(镇)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的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村医务人员应熟悉“非典”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
  
  三、宣传教育
  
  7.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实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使农村干部群众重视防治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治、可控,树立信心,消除忧虑,解除恐慌心理。提高农民、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的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农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要确保“非典”防治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有关部门要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做好查漏补缺,不留死角,使宣传教育落在实处。
  
  8.组织对乡镇领导、村干部等骨干人员重点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通过他们把广大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9.对于农村中个别故意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分子,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0.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积极做好农村中确诊“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自觉接受医疗及隔离、留验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治工作。要全方位做好宣传疏导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恐慌事件。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11.要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
  
  12.村委会组织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负责可疑情况排查和报告工作,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乡(镇)医疗机构和乡(镇)政府。乡(镇)医疗机构在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调查核实疫情,核实后要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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