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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本村疫情报告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医务人员及村民组长要每日逐户访视村民,及时发现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立即上报。 14.在农村疫情监测中,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从发生疫情地区返乡的农民工、大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的医学观察,并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上报。 15.在各县(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地应设立“非典”医学检查点,抽调足够人员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和航班到站旅客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8℃者,应立即通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用车辆转送指定地点留验观察,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通知其居住地,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16.对于缓报、瞒报和漏报的各级医务人员和党政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务人员、干部和群众,应给予奖励。 五、疫情处理 17.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某些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在农村地区扩散蔓延。 18.村卫生室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同时采取措施,将其居家隔离,并指导其家人做好个人防护。没有村卫生室或村医务人员的,乡卫生院要派医疗人员驻村或巡回检查;乡卫生院对就诊的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采取隔离措施,同时迅速报县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密切接触者提出医学观察建议,由村医务人员和村干部实施。 19.出现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住所、禽畜圈、厕所,以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停留过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做好每日的消毒工作。 20.县级医院是救治当地农村确诊“非典”病人的主要医院,要开设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病房,备有充足的救治药品和呼吸机等医疗器械,配备专用救护车,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和完善的治疗方案。根据需要,中心卫生院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也可设立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病房,收治确诊“非典”病人。 21.县乡两级指定医院在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隔离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或让病人自行前往其他医院就医。要在地(市)以上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当地县级医院确诊首例“非典”患者。接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院,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有关措施。 22.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遗体,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 2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一支能胜任“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工作的队伍,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订防治对策,提出疫情预测预报,尽快掌握当地疫情,并协助医院做好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 24.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避免举办大型集会和婚丧嫁娶等大规模聚餐活动,对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 25.当疫情出现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请求上级业务部门提供支援,决不可贻误时机。 六、减少农民工流动 26.在农村地区“非典”防治工作,要实行区域合作,城乡联动。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四川、重庆、广西、贵州、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等农民工输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掌握农民工的流动情况,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要做好在外农民工家属的工作,让他们劝告已在发生疫情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安心工作,暂不返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帮助他们的家庭安排好生产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7.各地要结合预防控制“非典”工作,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消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使农村的卫生面貌有显著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