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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保障措施 28.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明传[2003]5号)落实中央对农民中“非典”患者免费医疗救治的政策,明确各地对农民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治疗费用由救治所在地政府负担。对中西部困难地区负担的救治费用,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管理。 29.各地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为控制疫情提供资金保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30.省、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组织机动队,随时为县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1.县级政府要储存并提供处理紧急疫情必须的消毒药品及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设备。不具备设置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条件的,要按照标准预先加以改造。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临时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用于“非典”防治工作。 32.当被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人员因其被限制而引发生活困难时,应由地方政府帮助解决,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33.各级政府应成立督导小组,对上述措施的落实进行认真地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推诿、渎职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