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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四)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七)评标标准与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它辅助资料。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的监理经验与业绩; (二)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价书; (二)投标保证金; (三)委托投标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 (七)拟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仪器; (八)近3~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获奖证明; (九)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 (十)投标报价的计算和说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