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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建管[2002]587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
  
  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别赋予20%、25%、25%、20%、10%的权重,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
  
  (二)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
  
  (四)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
  
  (六)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
  
  第四十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监理资格;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者参与监理的类似工程项目及监理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价意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陈述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资源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及监理资格;
  
  (二)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来源、职称、监理资格、年龄结构、人员进场计划;
  
  (三)主要监理人员的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四)主要监理人员从事类似工程的相关经验;
  
  (五)拟为工程项目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备;
  
  (六)随时可调用的后备资源等。
  
  第四十二条 监理大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范围与目标;
  
  (二)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的理解程度;
  
  (三)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与管理的实效性;
  
  (四)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与措施的针对性;
  
  (五)拟定的监理质量体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监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投标报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服务范围、时限;
  
  (二)监理费用结构、总价及所包含的项目;
  
  (三)人员进场计划;
  
  (四)监理费用报价取费原则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主要为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和综合评议法,可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选择采用。大、中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两阶段评标法,项目规模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法。
  
  (一)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评委评分的算术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中标候选人1~3名。若候选人出现分值相同情况,则对分值相同的投标人改为投票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也可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大纲的得分高低决定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
  
  (二)两阶段评标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阶段进行。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有关评审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结束之前,不得接触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审排序的前几名投标人,而后对其进行商务评审。根据规定的技术和商务权重,对这些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确定中标候选人1~3名。
  
  (三)综合评议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人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评议,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四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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