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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七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第四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 (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 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 (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 (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 (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 (九)废标情况说明; (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其它说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