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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救发[2002]60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暂行)

[接上页]

  (四)总值班应及时检查值班机组和各保障部门准备情况;
  
  (五)飞行管制室根据任务紧急程度,向上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适时提出飞行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本机场、航线的气象实况、遇险(难)船舶海域的气象等条件,执行海上救助任务的值班机长,有权决定是否适航;按照救助飞行预案(上海救捞局组织制订)严格遵守有关飞行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进行救助。
  
  第十六条 飞行队应利用各种通信设备与海上救助直升机保持不间断的联络,及时报告搜寻救助现场情况,就下一步的救助活动提出建议。
  
  第五章 飞行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和本规定。
  
  第十八条 飞行的组织与实施,包括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四个阶段,由飞行队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实施飞行四个阶段的细则。
  
  第十九条 在连续组织飞行的情况下,几个飞行日的预先准备可以相对集中进行;必要时,预先准备与直接准备可以衔接,飞行讲评与下一个飞行日的预先准备可以结合进行,飞行分队和其他保障部门的飞行直接准备分别进行。
  
  第二十条 实施各类飞行时必须在飞行队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总值班是实施各类飞行的组织者,对完成飞行任务和保证飞行安全负责,其任务是负责飞行四个阶段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飞行分队、飞行管制、航空机务分队、外场等飞行保障部门的领导轮流参加本部门的值班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中的问题,遇有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必须亲自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总值班。
  
  第六章 飞行保障部门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飞行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等部门在实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飞行日计划,按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及时将飞行计划批复情况和调配意见报告飞行总值班;
  
  (二)按时提供气象实况、预报,了解飞行区域天气情况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当本场天气不符合降落条件需要飞往备降机场时,应及时报告总值班,根据总值班抉择进行处置;
  
  (三)向机组提供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了解机组飞行准备情况,并签发发行文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乘机人员的搭乘手续;
  
  (五)掌握本机场区域内的飞行动态和邻近机场的飞行活动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六)飞行中,按规定与海上救助直升机保持不间断联络,发现飞行冲突和违反飞行管制规则的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总值班,根据总值班的意见通报机长;
  
  (七)保证通信、导航、气象等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飞行分队在组织实施空勤人员飞行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年度、阶段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以及空勤人员的技术、身体等状况,制订飞行日训练计划,并按规定时限报送飞行管制室;
  
  (二)组织本分队的飞行四个阶段的工作,认真抓好飞行安全工作,对违反飞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事故征候和事故,配合航行安全科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飞行队;
  
  (三)负责飞行资料的收集整理,空勤人员飞行、培训时间的统计,做好飞行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审核上报工作;
  
  (四)全面掌握空勤人员的技术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考核,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航空机务组织实施飞行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救助直升机维护手册》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机务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海上救助直升机维护质量,满足飞行任务的需要;
  
  (二)按照飞行日计划提供符合适航要求的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前,按维护程序进行航前的飞机检查,飞行过程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处置特殊情况的准备,飞行后,认真听取飞行人员对海上救助直升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并及时处理,在实施飞行时,要把机务维护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到整个飞行过程中,特别是开、关车和加油、牵引时,更要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
  
  (三)制订海上救助直升机及发动机使用计划,安排好各项重大维修工作;
  
  (四)加强科学管理,对海上救助直升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维修工作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认真预防和及时发现、排除故障,使海上救助直升机及发动机的完好率和航空技术设备使用的可靠性,达到使用要求,认真收集信息资料,爱护技术装备,节约油料器材,做好机务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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