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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按照海上救助直升机维护要求,制订航材采购计划,认真做好航材的采购、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场勤务组织实施飞行保障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场道、飞行区域和机场各项飞行保障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严格执行油料化验检查和保管的有关制度,确保油料质量符合标准;及时提供飞行所需的油料、电力、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保障; (三)各类值勤人员、车辆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按职责分工和总值班的要求进行工作; (四)消防人员要监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随时做好处置异常情况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航行安全科在飞行队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开展飞行队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飞行日计划,监督检查飞行、机务、飞行管制以及各保障部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负责飞行队航空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保证飞行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检查各部门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做好各部门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制订阶段安全保障措施; (四)对发生的严重差错、事故征候和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落实航空安全奖惩制度,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或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第七章 航空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认识到保证航空安全的重要性,学习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行业系统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部救捞局、上海救捞局要加强对航空安全的领导,除参加行业部门的航空安全检查外,部救捞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八条 飞行队设立航空安全委员会。由飞行队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航行安全科是飞行队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飞行、飞行保障部门应设兼职安全员,在航行安全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飞行队航空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审定保证飞行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专业安全工作规范; (二)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整顿,学习上级有关航空安全指示精神和行业部门的航空安全通报,分析本队航空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阶段性要求;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航空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和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讲评; (四)负责审定安全奖惩规章,对保证安全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飞行队在请示报告时,原则上逐级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向部救捞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和时限: (一)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和飞行训练计划; (二)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简报和本月工作安排; (三)每周五汇报本周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安排; (四)组织训练飞行时,在申报航空管制部门的同时上报飞行日训练计划,因天气、机务维护等原因,不能执行计划或待命以及改飞备份计划时,应立即报告原因; (五)通报训练飞行的开飞、结束时间,并在飞行结束后2小时内,上报飞行日实施情况; (六)执行搜寻救助飞行时,及时上报预计起飞时间、起飞时间,阶段性的搜寻救助进展情况和降落时间,并迅速上报海上搜寻救助完成情况; (七)遇有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第九章 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禁止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确因海上搜寻救助、训练飞行需要搭乘时,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搭乘审批权限: (一)部机关司局级或享受司局级以上的领导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时,由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各救捞局领导、部机关和部救捞局处(含处级)以下人员搭乘时,由部救捞局领导批准; (三)上海救捞局、各救捞局(含飞行队领导)处以下干部搭乘时,由上海救捞局主管领导批准,报部救捞局备案; (四)飞行队内部人员搭乘时,由飞行队总值班批准,报上海救捞局备案; (五)交通部外司局级以上领导、外宾,由部主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部救捞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搭乘审批程序: (一)搭乘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搭乘救助直升机申请表》,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持《搭乘人员申请表》到飞行队航管部门办理登机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