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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救发[2002]60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交通部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暂行)

[接上页]

  (二)航管部门应认真检查《搭乘救助直升机申请表》,根据海上救助直升机乘员和载重情况、本人身份证明,给乘机人员签发《登机证明》。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查与乘机:
  
  (一)安全检查人员按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定,查验搭乘人员的身份证明、登机证明,并于起飞前半小时对乘机人员进行身体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检查;
  
  (二)遇有紧急情况搭乘人员无法取得乘机证明时,由航管部门请示飞行队总值班得到批准后,通知安检员对乘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得到机长同意后方可登机,事后应及时补办登机证明;
  
  (三)安全检查合格后,安检员在《登机证明》上盖安检章并注明安检行李物品数量,搭乘人员登机前应主动将《登机证明》交机长验证,机长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并向乘机人员讲解乘机须知;
  
  (四)搭乘人员严禁将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飞行队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各类飞行管理使用手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救助打捞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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