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证券机构审核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与证券机构有关的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办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证券机构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请按附件《取消的证券机构审核事项及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三、《决定》中与证券机构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后,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清理之中,清理的结果将另行公告。 四、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会机构部联系。 附:取消的证券机构审核事项及后续管理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取消的证券机构审核事项及后续管理方式 ┏━━━┯━━━━━┯━━━━━━━━━━━━━━━━━━━━━━━━━━━━━━┓┃ 序 │取消的审核│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号 │ 项目名称 │┃ ┠───┼─────┼──────────────────────────────┨ ┃1 │证券公司申│由证券公司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拟设服┃ ┃│请新设服务│务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自收到证券公司抄报┃ ┃│部初审│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文件的意见书┃ ┃││面报告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 ┃││无异议。中国证监会就有关申请事项直接对提出申请的证券公司发┃ ┃││文,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和拟设服务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及其他有┃ ┃││关部门。 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中 ┃ ┃││国证监会不再核准。┃ ┠───┼─────┼──────────────────────────────┨ ┃2 │证券公司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在规┃ ┃│支机构开业│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 ┃│核准│定对其进行开业验收后,由该派出机构或有关证券公司派人持验收合┃ ┃││格文件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 ┃3 │外国证券机│由外国证券机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拟设驻华┃ ┃│构驻华代表│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拟设驻华代表处所在地派出机┃ ┃│处设立初审│构应自收到外国证券机构抄报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申┃ ┃││请事项及申请文件的意见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中国证监会就有关申请事项直接对提出申┃ ┃││请的外国证券机构发文,同时抄送拟设驻华代表处所在地派出机构。┃ ┠───┼─────┼──────────────────────────────┨ ┃4 │外国证券机│由外国证券机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驻华代表┃ ┃│构驻华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驻华代表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自收┃ ┃│处首席代表│到外国证券机构抄报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事项及┃ ┃│、总代表初│申请文件的意见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审│的,视为无异议。中国证监会就有关申请事项直接对提出申请的外国┃ ┃││证券机构发文,同时抄送驻华代表处所在地派出机构。┃ ┠───┼─────┼──────────────────────────────┨ ┃5 │外国证券机│今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时不再规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