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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教科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核定并拨付用于资助艺术科研人员开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为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地方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也应视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级管理单位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有权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课题和重点课题每项2000元,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比2。
  
  提供配套资金的单位,对于配套资金部分可适当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配套资金的5%;
  
  2.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课题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课题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8%;
  
  7.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除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接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拨到中级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不得分拨给课题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拨付,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进行。特别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课题年度检查表》)为凭证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九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有关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四十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财政、审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课题、青年课题的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下一级管理单位拨付。
  
  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该课题经费使用账目,如实编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下称《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并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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