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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三十四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每年的6—11月为年度检查期。 每年6—7月,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课题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报中级管理单位审核。中级管理单位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课题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执行情况统计表》,连同《课题年度检查表》一份,于当年11月30日前一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检查。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直接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检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课题,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课题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研究必须的时间和相关条件;在课题完成前,一般不调动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工作;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中级管理单位应明确职能处室,对本辖区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进行管理。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课题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组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但研究报告、论文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由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协议; 9.撤销课题;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中级管理单位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十一条 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 课题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课题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经费、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题完成、鉴定、结题、出版情况;课题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四十二条 为科学地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结项。重点课题和其他课题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四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采取分级鉴定的方式。重点课题的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下一级管理单位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指导下组织进行,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第四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第四十五条 选定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