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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鉴定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专家;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4.地域性课题必须有本地区专家参与鉴定; 5.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6.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 成果鉴定应遵守下列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上级课题管理单位索取并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重点课题还须经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 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最终成果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通讯鉴定表》(以下简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评审书》预期目标,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专著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半月。鉴定完毕后,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课题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 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评为一、二级和平均分60分以上的成果为通过鉴定,三级和59分以下的成果为未通过鉴定; 6.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四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鉴定结项审批书》,五份《通讯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发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四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字样,并作为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八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五十条 各级管理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五十二条 各级艺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资助或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成果的出版。 第五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建立全国艺术科学研究成果库并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评奖工作,评选、奖励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在艺术科研组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评奖工作每五年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一般只能在境内出版;特殊情况须在境外出版者必须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并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保留相关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4日起施行。2000年颁布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