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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3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3-05-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14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接上页]

  通知书应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一般用于设施、设备、工艺、具体操作等。
  
  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通知用人单位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人员调离职业禁忌工作岗位的通知。
  
  应写明调离的法律依据,调离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体检结果、职业禁忌岗位等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场所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写明物品或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不能或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的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二十一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情摘要,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厅(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案情摘要,应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四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书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移送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探访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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