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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3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3-05-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14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接上页]

  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六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决定书应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同时,应提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见。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第三十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三十九条 送达回执,是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而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时,卫生行政机关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来填写,不要填写其他违法事实。其目的主要是证实被处罚单位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的()中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四十一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
  
  结案报告应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
  
  第三章 文书管理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提前加盖印章,编号管理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定期送交对卫生行政执法负有稽查或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2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式的通知》(卫监发〔1992〕第14号)、1998年7月8日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同日废止。但卫监发〔1992〕第14号文中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及卫生许可证的文书继续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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