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接应点在陆地或固体表面上,应设置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的着陆垫;接应点在水面上,应有安全水域,接应船上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的防护垫。 第九条 对提升、下降及传动系统的要求。 (一)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大于10,其最小直径应不小于8mm。 (二)钢丝绳端部固定及钢丝绳状况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2000)表4的规定。 (三)滑轮或卷筒与钢丝绳的直径比应不小于40倍,导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比应不小于20倍,对于小型蹦极,其滑轮或卷筒与钢丝绳的直径比应不小于20倍。 (四)应设置防止钢丝绳从滑轮上脱落装置和防止钢丝绳打折或缠绕装置。 (五)必须设置钢丝绳防过卷和防松弛装置。 (六)钢丝绳无载荷时在卷筒上绕行缠绕圈数应不少于3圈。 (七)弹射蹦极塔架左侧与右侧的两台卷扬机在运行中应保证做到上升与下降同步,不同步时应有及时制停的装置。两台卷扬机应分别设有高度一致的上升和下降的限位开关,限位开关应安全可靠;必须在确认游客已停止跳跃后,方可起动卷扬机提升或下放游客;每台卷扬机应有可靠的制动器,并设有制动器失灵时保证游客安全的措施。 (八)须有紧急救援装置。 第十条 对弹性绳的要求。 (一)弹性绳的材质应为天然橡胶、人工合成橡胶或适合于做弹性绳的混合物,弹性绳生产厂家应提供材质报告; (二)弹性绳生产厂家应提供弹性绳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内容至少应包括:弹性绳的无载长度、使用载荷和拉伸率范围、断裂强力及断裂伸长率、使用次数、报废断丝比例、保管及存放要求、制造日期、使用终止日期及二道保险绳的长度等; (三)弹性绳产品必须做型式试验,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方法见附2,弹性绳最大使用次数应根据型式试验数据确定; (四)高空蹦极的弹性绳在弹跳者设计载荷范围下其最小伸长量应不小于无载长度的2.5倍,对所有形式蹦极的弹性绳在最大动载荷下最大伸长量应不超过无载长度的4倍; (五)弹跳者所承受的加速度应不大于4g(g—重力加速度); (六)弹性绳须装有二道保险绳(带),其拉直长度应大于弹性绳的有效拉伸量,高空蹦极二道保险绳(带)拉直后应保证跳跃者离接应点不小于3m,二道保险绳(带)的静载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小型蹦极可不加二道保险绳(带); (七)高空蹦极弹性绳上应标注使用载荷。 第十一条 对弹射蹦极座舱及锁定装置的要求。 (一)座舱应结构合理,安全可靠; (二)座舱表面应无毛刺、尖角等凸出物,座椅应设置头部靠枕,座椅尺寸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2000)中5.8.1的要求,乘坐安全装置应牢固可靠; (三)座舱应配置锁定装置,保证锁定可靠和释放灵活;电磁铁吸力应满足实际要求,并设二道保险。 第十二条 部件及安全附件的要求。 (一)安全附件应有合格证及试验报告,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卡扣为闭锁结构,高空蹦极使用的弹性绳与人连接的卡扣应反向成对使用; (二)焊缝的焊接接头的基本形式和尺寸应符合《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T985—1988)的规定,异种钢之间的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缝不应有漏焊、咬边、裂纹、气孔、夹渣、未焊透等缺陷,焊瘤、溶渣等应清除干净; (三)重要轴、销轴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造,45号钢应进行热处理,所有材料调质后的硬度要求应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1999)、《合金结构钢》(GB/T3077—1999)的规定; (四)轴、销轴和重要受力焊缝应做探伤检验; (五)无座舱式弹射蹦极固定方式应牢固可靠,采用锚固块固定方式的,在最不利情况下,不得拉动锚固块; (六)零件间采用螺栓连接时,应采取防止松动措施,用销轴连接时,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 (七)用于握持或下降的绳索最小直径应不小于11mm,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材料应由合成纤维或性能相似的材料制成,能承受拉伸和冲击载荷; (八)扁带连接方式须安全可靠,采用缝合连接的,其缝合长度为其宽度的2倍; (九)跳跃装备须具有合格证,背带、扁带和踝部绑带应安全可靠,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 (十)弹性绳的端头连接方式应合理、可靠。 第十三条 其他要求。 (一)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二)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