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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电气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四)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操作方便,操作按钮应有明显标志; (五)操作系统应设急停开关,开关按钮宜采用凸起手动复位式; (六)对高于20m的塔架或蹦极的平台均应设有风速计; (七)位于弹跳平台、接应区、登录处等部位的工作人员应配备互相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三章 试验与检验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的蹦极设施竣工后,制造或安装单位应进行试验与自检,并应详细填写自检报告。 第十五条 试验要求。 (一)弹性绳产品应有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新的弹性绳使用前应进行测试,确认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如载荷与绳的伸长关系参数、绳索承受最大重力载荷等; (二)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用模拟负载代替人体进行模拟试验,测量弹升高度和自由震荡次数; (三)在各种试验中,被试验的零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现象; (四)试验时须做好试验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的蹦极必须在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营。 对在用的蹦极实行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定期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运营。 蹦极的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由国家授权的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无损探伤。 (一)重要的轴、销轴及重要焊缝以及钢丝绳的锚固节点焊缝、锚具等应进行100%无损探伤; (二)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2000)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和改建蹦极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蹦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的蹦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安全职责,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有: (一)操作人员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七)意外事件和事故救援措施及演习的相应制度;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蹦极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文件; (三)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五)日常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蹦极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年检、月检和日检等各项检查应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弹性绳维护保管及报废。 (一)在使用中,每日都要对弹性绳进行仔细检查并检查弹性绳的动载荷长度与无载荷长度的变化,如发现异常变化,应立即更换;记录下每日弹性绳使用的跳跃次数。 (二)蹦极载荷应严格控制在弹性绳使用载荷范围内。 (三)裸露的弹性绳须防止紫外线的曝晒及与尖锐物、化学品接触。 (四)当弹性绳不使用时,须贮藏在干燥的仓库内,并远离热源。 (五)出现下列情况时,弹性绳索必须终止使用予以报废并销毁: 1.大于10%的丝出现损坏,如丝粘合、丝或丝股之间拉力不匀; 2.弹性绳的断丝数量已达到制造厂家规定的断丝量,胶管类弹性绳出现肉眼可见的老化纹、破损或缩径; 3.弹性绳使用的蹦极跳次数已达到制造厂家所规定的最大跳跃次数; 4.弹性绳遭受破坏,或接触了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或溶剂; 5.弹性绳已经过期。 第二十四条 蹦极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必须对蹦极的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负责蹦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蹦极操作人员(包括教练员)必须经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机构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高空蹦极和塔架高度不小于10m的弹射蹦极每台(套)设备使用时至少配备2名蹦极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蹦极人口应有标示牌,标明乘客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弹跳区须备有一套紧急救护装备 (包括医疗救护箱),同时要有2名以上的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以便在突发事件时,在现场做紧急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