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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全车盗抢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指领取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四)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 (五)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七)保险车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按保险费的倍数确定,其中:15座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50倍;1.6吨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62.5倍;15座以上及1.6吨以上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0倍;摩托车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倍。保险费档次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市级报纸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由公安部门确认的《深圳市保险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在外地出险,应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每年分别按最高赔偿限额的7.5%折扣,二年按15%折扣,以此类推,折扣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折扣; 2、在非停车场、车库或毫无防范措施被盗,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应自负5%的经济责任; 3、车辆行驶证和附加费证同时遗失,致使索赔时不能提供行驶证和附加费证,或被盗后补发的行驶证,被保险人应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自负10%的经济责任(被抢劫、被抢夺除外); 4、赔款最低不少于本附加险保险费的10倍; 5、经查获后车辆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经保险人核定后可以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能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80%; 6、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二)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除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外,保险人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偿,但每次赔款扣除绝对免赔额10%,最低免赔不低于100元。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本保险项下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由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时: 1、对于被保险车辆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需要被保险人暂时垫付的修复费用,裁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向第三者追回的部分。 2、对于第三者人身的伤亡,属于第三者自负的责任,而被保险人为实施抢救必须垫支的合理抢救费用或医疗费,丧葬费,由于伤(死)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在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合计赔款以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对上述两项未追回之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之追偿权利转让保险人之后,保险人负责支付此部分损失,但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