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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三)在修理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四)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及手续不全的; (五)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保险金额和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绝对免赔率为30%。 第四条 无法确定新车购买之日的车辆,按最高折旧年限处理。 第五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投保了基本险的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基本险承保项目规定的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每宗赔款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本特约条款不适用于其他附加险。 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下同)被盗窃或被抢劫、被抢夺而引起在法律上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的经济责任,本公司直接将应课税款赔付给中国海关,赔付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将不负责赔付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出售保险车辆,不论合法与否;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三)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保险车辆被中国政府罚没和扣押; (四)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应付的保险费; (五)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六)保险车辆失踪。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当保险车辆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需协助本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二)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参与海关对保险车辆的估值程序; (三)被保险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A.保险单正本; B.车辆的国内行车证副本; C.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其他有关必要证明; D.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 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赔款。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少、包装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员的财产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 第三条 其他事项 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凡涉及施救费用及损余物资的处理,均应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剔除不合理部分或拒绝赔偿。损余物资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规章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规章(仅限深圳分公司使用) 本费率规章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 二、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表使用说明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指不含本身。 2、私人生活用车: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3、行政用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