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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规划发[2002]586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交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统计工作,以及上述部门(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的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统计工作。
  
  第三条 交通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是交通统计工作的主管单位,统一管理本部门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交通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行使本单位交通统计职能。其统计业务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 交通部门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七条 交通统计工作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和报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公布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八条 交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确保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条 交通统计工作应加强统计方法和统计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科学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等方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交通统计调查
  
  第十条 交通统计调查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搜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基本情况,用于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交通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订交通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的交通统计调查管理工作,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交通统计调查实行项目审批备案制度,按经批准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组织实施。
  
  (一)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组织编制。
  
  (二)交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其统计机构拟订,各职能机构和具有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指导下可拟订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交通部门各单位开展交通统计调查活动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调查对象涉及交通系统以外单位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调查对象属于交通系统内部单位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五)交通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发出申请审核函,并附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内容的统计调查方案,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新建立的调查项目应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应有研究论证材料和试点报告。
  
  交通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交通行业标准,报表表式要规范,指标解释和文字说明要准确,计算方法要科学合理。
  
  (六)经批准或备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构、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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