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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美国ADM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前核查中对上述调整项目的数据进行了核查。对于包装费用,外经贸部认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包装完全一致,对两者价格的不同没有造成影响,因此在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中均无需进行调整。对于国内销售部分其余的调整项目,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支持。 关于出口销售部分的调整,外经贸部经核查接受了售前仓储费、国内运费、海运费、保险费、数量折扣等调整项目,同时,核查后美国ADM公司按要求重新报告了出口销售数据及其调整项目,并补报了在香港发生的售前仓储、售后服务费用、港口装卸费、报关代理费等费用,外经贸部认为这些均属于需调整的项目。 美国ADM公司还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补报了出口销售中的信用费用,但该公司计算信用期间时使用了交易条件中的时间而非实际支付日期,因此在出口销售中外经贸部重新进行了调整,采用实际支付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信用期间。 在美国ADM公司提交的答卷中,公司表明“无需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但在外经贸部对该公司进行初裁前核查时,公司提出应对贸易环节的不同进行调整。外经贸部认为,美国ADM公司在核查中提出与其答卷完全矛盾的新主张,调查机关已无法对其有关证据和数据进行核查,而经核查的已有数据不能充分表明存在贸易环节不同,因此决定不接受这一新主张。 韩国公司 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 (BASF Company Ltd.)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韩国BASF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经核查,韩国BASF公司报告了其调查期内的全部国内销售,其报告的国内销售数据与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通过抽查,外经贸部认定该公司所报的国内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全部予以采用,作为确定其国内销售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韩国BASF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在其所报告的成本中,韩国BASF公司对个别月份的成本数据自行进行了调整,其解释为对因关厂维修造成成本异常的调整。同时,一些月份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出现负数,公司对此的解释为上述负数是因汇率波动和退休工资准备金的变动造成的。外经贸部在实地核查中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关费用及其分摊过程进行了核查,并重点对上述对成本进行的调整和财务费用中的负数进行核查。外经贸部认定,该公司对上述月份进行的调整是合理的,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各项相关费用及其分摊的材料和数据可以接受。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国内销售的比例为11%,因此外经贸部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没有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交易。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活动由其母公司德国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ASF AG)负责。BASF AG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对中国的出口销售: BASF AG自行出口; BASF AG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后,该关联贸易商再向中国出口; 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将BASF AG售给其的被调查产品销售给在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公司后,该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公司再转售给中国境内的其他独立购买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商转售出口的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该关联贸易商转售给独立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对通过中国境内关联公司转售的部分,外经贸部依据其转售给中国境内其他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经核查,韩国BASF公司提供了其向中国的全部出口销售,其报告的销售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一致。通过抽查,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是真实的,因此全部采用,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在初裁前核查中对上述调整项目的数据进行了核查。 对于包装费用,外经贸部认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包装完全一致,对两者价格的不同没有造成影响,因此在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中无需进行调整。 关于国内销售部分的调整,经核查,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回扣、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售后费用等调整项目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的调整要求予以支持。该公司还主张对国内销售部分的广告费用进行调整,鉴于公司不能证明该费用直接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相关,同时无法证明被调查产品是否因此而受益,外经贸部决定对该调整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