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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经合部公告2OO2年第2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

[接上页]

  该公司同时主张对贸易环节不同、批货规模差异和佣金抵扣进行调整,外经贸部经核查,认定在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中存在市场环境及销售渠道上的差异,因此同意韩国BASF公司在这个方面的调整,但是该公司的这几项调整主张是相互重复的。经核查,外经贸部认为,批货规模差异的调整已经反映了对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这两个不同市场销售环境差异的调整,因此在国内销售中对批货规模差异进行了调整,对贸易环节的不同和佣金抵扣不予调整。
  
  对于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经核查,外经贸部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回扣、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等调整项目的数据和材料,对这些项目的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公司在答卷中以平均值报告了海运费,在初裁前实地核查中,外经贸部发现出口海运费的实际值高于根据公司报告的平均值计算的海运费,因此外经贸部根据实际发生的海运费进行了调整。同时外经贸部在实地核查中还发现公司的赖氨酸出口部门还存在与出口销售直接相关的其他销售费用,外经贸部对这些费用进行了调整。
  
  在对香港的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初裁前实地核查中,外经贸部发现通过该关联贸易商转售的对中国出口交易中存在银行费用和信用费用,外经贸部对上述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通过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独立购买者的交易,外经贸部认为,在上述交易中,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应在被调查产品首次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并对进口和转售之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润进行扣除。同时,在上述交易中,公司报告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外经贸部在出口价格中扣除了增值税额,在此基础上,将其调整至出厂价水平。
  
  印度尼西亚公司
  
  第一三星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
  
  (P.T. Cheil Samsung Indonesia)
  
  1、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第一三星印尼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经核查,该公司报告了其调查期内的全部国内销售,其报告的国内销售数据与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经过抽查,外经贸部认定该公司所报的国内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全部予以采用,作为确定其国内销售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实地核查中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关费用及其分摊过程进行了核查,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是可以接受的。外经贸部使用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外经贸部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有如下3种渠道:(1)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2)通过香港的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该公司知道销售给香港非关联贸易商的被调查产品将出口到中国);(3)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三种渠道,外经贸部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1)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2)该公司销售给香港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3)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给独立进口商的价格。
  
  经核查,第一三星公司报告了其向中国的全部出口销售,其报告的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通过抽查,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所报告的出口销售是真实的,因此全部采用,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前核查中对上述调整项目的数据进行了核查。
  
  由于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所发生的包装成本和出厂装卸费用完全一致,因此,外经贸部在计算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时均不再调整包装费用和出厂装卸费用。
  
  该公司在答卷中所报的信用费用是基于收到货款的时间与发票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的,外经贸部对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中的信用费用均重新进行了调整,采用实际支付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信用期间,并据此调整了信用费用。
  
  经核查,外经贸部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其他调整项目的证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因此对这些项目的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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