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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1 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 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 ┃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 ┠──────┬────────┬──────────────────┨ ┃地域分区│日用水量(L/人·d│适用范围┃ ┃│) │┃ ┠──────┼────────┼──────────────────┨ ┃一│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 ┃二│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 ┃││陕西、宁夏、甘肃┃ ┠──────┼────────┼──────────────────┨ ┃三│120~180│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 ┃││湖南、安徽┃ ┠──────┼────────┼──────────────────┨ ┃四│150~220│广西、广东、海南┃ ┠──────┼────────┼──────────────────┨ ┃五│100~140│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 ┃六│75~125 │新疆、西藏、青海┃ ┠──────┴────────┴──────────────────┨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 ┃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 ┃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 ┃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 ┃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 ┃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 ┃施。┃ ┗━━━━━━━━━━━━━━━━━━━━━━━━━━━━━━━━━━┛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 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条文说明 前言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建设部于2002年9月16日以第60号公告批准发布,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标准编写的具体组织单位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参加编写的单位有: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