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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总行项目由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工程总体方案作进一步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细化和完善技术方案,报请行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发文批准项目开工后,方可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由会计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项目工程进度及合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或终止。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责任制,并提出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计划。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总体目标计划提出详细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工程质量问题,报经行领导批准,责令限期修正或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单位如变更或调整已批准立项、开工的项目,必须报科技部门并经行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业务需求验收,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会计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决算。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项目管理工作监督和审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实施、变更、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电子化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化资金是指在人民银行费用预算中安排,用于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电子化资金分为总行电子化资金和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两部分,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用于列入国家计划或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内,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电子化建设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用于分支机构的微机购置和更新、机房场地和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办公楼局域网建设等自建项目,以及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开发推广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为电子化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电子化资金,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查、拨付电子化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会计财务部门要将电子化资金直接拨给项目承建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由会计财务部门根据科技司会同项目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在“电子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属地管理,由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根据本行科技部门的拨款申请,在上级行核定的“电子设备购置费”指标额度内审查列支。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总行下达的电子化资金预算而拟定的电子化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向本辖区金融机构摊派收取项目建设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项目投入运行后,其日常运行、维护费在项目使用单位的“管理费”相关账户列支,不得使用电子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司负责根据电子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总行电子化资金预算和总行向分支机构推广项目资金预算,报行领导审批后提交会计财务司;分支机构会计部门会同本行科技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经本级行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终了,科技司会同会计财务司就年度总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内审司提出审计意见后,报主管行领导;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应会同会计财务部门编制电子化资金年度决算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电子化建设项目竣工后,总行项目由科技司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分支机构自建项目由分支机构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上报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内审司。同时将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纳入会计账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电子化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电子化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化设备指各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安全保密设备、银行专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施等,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管理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价值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计价、入账、调拨、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实物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价值管理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的分工是: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登记和维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