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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0]35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行应分别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电子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采购委员会由一名行领导负责,成员由科技、项目单位、会计财务、内审、监察等部门组成。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程序。计算机安全产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安全产品和加密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科技部门根据采购委员会的决议,按照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设备采购。 第三十条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设备的验收工作。设备验收后,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账务核算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实物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设备使用部门协助科技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年终盘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子化设备的更新报废,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质检总局批准成立并委托人民银行归口管理金融系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秘书处设在科技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制定、审定和报批工作。国家标准报质检总局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总行审批颁布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立项管理、制定、审定、发布程序按《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金融标准的制定计划,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银行技术风险防范策略,制定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各级科技部门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具体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分为业务系统运行和技术保障运行。 第四十一条 业务系统运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保障运行由科技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总行统一推广的、有较高同步开关机要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总行制定统一运行时间,同步执行。 第九章 科技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科技保密管理在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科技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科技保密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银行系统科技保密工作,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科技失密和计算机犯罪的协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银行系统属于国家秘密级技术在国内转让、申请专利,需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机密级技术的转让或申请专利,需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四十七条 科技司负责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登记、评奖、报批以及成果推广等。 第四十八条 成果申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部门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及总行业务司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司。科技司接到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九条 成果鉴定。科技司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银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五十条 成果登记。科技司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银行业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成果评奖。科技司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建立金融科技奖励评审机构和相应制度,组织实施银行业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第五十二条 成果报批。金融科技奖励评审机构评审的获奖项目经科技司审查后,上报主管行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获奖项目由人民银行颁发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