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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章 科技信息统计管理 第五十三条 科技信息统计工作应纳入人民银行统计工作序列,按照总行有关统计管理规定,定期进行统计汇总。 第五十四条 科技信息统计主要指标包括科技人员和机构、电子化项目、电子化资金、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联网通用相关数据、科技成果转化及效益等。 第五十五条 科技信息统计数据由各项目单位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负责采集,对电子化项目工程进度、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等按季度和年度汇总后报送总行科技部门。总行科技部门负责汇总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信息统计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和行领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人民银行直属单位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科技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