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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归档后因更改、撤销申请等原因被调回的,必须重新人工归档,并将修改过的证单归回原归档日期。 第四章 统计数据的采集与整理 第十六条 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由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应提供配合和协助,并有责任对被采集到的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十七条 业务统计数据根据业务数据源的获得途径,按本规范第八条规定,实行计算机系统为主手工为辅两种方式采集。 第十八条 报检、计收费、签证通关和归档等业务统计数据应分别为正式受理报检、完成收费操作、对外签发通关单和业务文件归档后的业务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采用计算机系统采集的数据,一般应将自动采集数据的时间定在非工作时间或业务低峰时段。 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应定期检查采集到的业务统计数据质量,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解决;对于不能解决的,须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采集到的业务统计数据和报表数据,经必要处理后形成的电子统计基础数据和电子报表数据(简称“电子数据”),按手工方式采集的数据形成的书面报表数据,均应按总局《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报表填制说明》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制。 第五章 统计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二条 下级机构应按上级机构规定的统计数据内容、要求、程序和方法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报送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基础数据、报表数据等电子数据及其他要求报送的电子的或书面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报送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广域网数据库传递方式,不具备广域网传递或情况特殊的,可用电子邮件或电子文件存储介质报送,并附情况说明。 报送容量较大的电子数据,报送前应先对其作打包压缩处理,如发现数据压缩包存在问题的,不准上报。 第二十五条 书面统计报表须采用总局规定的纸张格式打印,经业务统计人员、本机构统计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复核和本机构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二十六条 下级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机构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月5日前向总局上报。遇到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统计资料的报出时间可顺延。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应在规定报送时间前报告上级统计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并按上级机构的要求办理。 第六章 统计数据的审核与更正 第二十七条 统计数据的审核范围包括统计基础数据、报表数据等电子数据和书面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有无漏报、虚报、瞒报及错报业务统计数据现象; (二)检查电子数据是否有遗漏、录入错误或逻辑错误等问题,并根据有关信息提示,分析并确定电子数据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检查报表填制是否规范、数字是否清晰,有无填表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加盖报送机构单位公章等记录; (四)审核各主要业务统计数据(书面的和电子的)间的逻辑性、平衡性和一致性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报送业务统计数据资料前应对报送的数据资料作全面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如超过规定报送期限,应立即报告上级统计管理部门,并按上级意见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报送的业务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下级机构重新报送,并负责记录报送的时间和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统计管理部门发现业务统计数据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单位或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提出纠正措施或加以纠正。 第七章 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统计资料包括书面统计报表、图表、统计分析报告、各类存储介质(如光盘、磁盘等)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各类统计工作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 业务统计资料由统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将所有电子数据按月备份,统计年度结束后,应将全年的电子数据备份在光盘上归档保存。 对已备份的电子数据要进行维护和测试。对因修改检验检疫证单信息等导致电子数据变动的,应做好记录,并对变动前后的电子数据作必要的保存和更新;定期对归档电子数据进行检测,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 (二)对各类书面统计资料进行登记、分类,按月归档、保存。统计年度结束后,应将全年统计资料完整地按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及其他统计资料整理,分别装订成册后归档,并编好档案目录,便于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