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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厅发[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的通知

[接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5月24日起,对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等9种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为了给所有进口商以平等和持续的进口机会,关税配额采取“全球配额”的方式。临时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的特别关税税率表见附件二。
  
  二、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2002年5月24日起180天。
  
  三、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调整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四、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种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如实际进口量达到或超过3%,不再适用排除条款),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见附件三。
  
  五、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与中国签有双边钢铁贸易协议,双边协议列明产品不适用本临时保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程序
  
  (1)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的资料,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
  
  (2)申请人认定,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如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申请程序及材料审查
  
  (3)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程序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
  
  被调查产品
  
  (4)申请人要求调查的钢铁进口产品为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和钢坯。被要求调查钢铁进口产品的说明及其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见附表1(被要求调查钢铁进口产品说明及其海关税则号)。
  
  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
  
  (5)经初步认定,在基本物理特征、生产工艺、用途、销售渠道以及产品的相互替代性等方面,国内产业所生产的同类钢铁产品(以下称之为“同类产品”)与被要求调查的钢铁进口产品是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
  
  国内产业
  
  (6)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直接竞争钢铁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成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表了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它代表了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量的80—90%以上)。
  
  不可预见的发展
  
   (7)2001年7月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2002年3月5日美国宣布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并已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这些措施进一步阻碍了美国钢铁产品的进口。近年来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不断采取的贸易措施使美国在1998年至2001年间的钢铁进口减少了33%。
  
  (8)欧盟于2002年3月27日宣布并于3月29日正式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
  
  进口增长
  
  (9)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表明,1999年、2000年、2001年,被调查钢铁产品进口的绝对数量(见附表2:国内同类产品的部分经济指标)均呈增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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