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与原则 (一)除下列三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三类机构是: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属发证范围之内。 (二)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二、发证机关 (一)《分类代码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承担。 (二)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人员负责收集《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编制代码、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具体分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办证程序 (一)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组织)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三)卫生机构(组织)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四)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代码证。 (五)申报表和证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六)证书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证书上的“登记号”由10位数字组成,格式为“XXXXXX-XXXX”。前六位数字表示发证年(XX)、月(XX)和日(XX),后四位数字按发证顺序填写。 四、编制代码 (一)编制代码要严格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WS218-2002)。 (二)以下卫生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 1.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2.非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可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一律在PDY00001- PDY99999之内)。一旦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五、建立《分类代码数据库》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六、时间安排 (一)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卫生机构申报工作; (二)2002年7-8月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编制、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2002年9-10月建立省级、地区级、县级《分类代码数据库》;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2年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卫生部拟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五)2002年11月底以前完成所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 附件: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二OO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1 申报表 申领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申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申领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 此页由申领单位填写: ┌──────────────────────────────────────┐ │1.1 组织机构代码 □□□□□□□□-□│ │1.2 机构名称(全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