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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直工委有关规定,根据广电部机关党委1995年《关于实行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为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制定《广电总局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总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和广电集团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所属的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或部门,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视情况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至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群工委员等。委员较少的支委会,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兼任,纪检委员一般应由党支部副书记兼任。 第五条 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2-3年。支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内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坚持组织生活制度,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领导和支持本部门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一)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 (二)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与党员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调部门内的党政关系,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组织委员: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领导落实支部各项制度;安排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负责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党内统计和收缴党费工作;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条 宣传委员: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建议,组织、安排党课学习,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