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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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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二期试点,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培育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季度定期发布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服务机构向街道、社区延伸。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以及其他与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相关的服务实体,为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积极推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逐步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构建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城乡统筹就业的流动就业管理制度。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外资职业中介管理工作。
  
  (二十七)加强职业培训。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完善政策措施,扩大实施范围。继续推进技工学校、就业训练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调整改革工作,认真办好高级技工学校,促进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实施精品战略,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继续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有重点地指导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强在职职工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培训。组织东西部地区职业培训对口支援和交流,在西部大城市培育创业培训基地,开展远程职业培训试点。
  
  (二十八)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积极拓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领域和覆盖范围。加强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含量,启动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在线工程;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鉴定质量,扩大社会影响。组织开展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
  
  六、推进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十九)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好中央直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规范年薪制试点,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继续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确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三十一)加强对特定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坚持国家对特定行业收入分配的直接管理,严格核定特定行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实行对工资总量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三十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和指导。总结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经验,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全面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三)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基础建设,完善有关法规。抓紧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积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各行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化组织机构建设。
  
  七、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三十四)全面推动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劳动法》,全面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推动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
  
  (三十五)积极推进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行在各类企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完善集体合同内容,逐步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双方自我协调机制。
  
  (三十六)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经常性沟通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指导尚未启动地区抓紧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在省一级普遍建立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三十七)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强化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规范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制度,提高其办案参与率。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化建设。加大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力度。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排查、处理,将工作重心转向对事件隐患的预防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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