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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妥善安排发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准备工作,现就申请发行设立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公司报送申请材料的条件和时间要求: (一)1年12月以后批准筹建的公司,可在申请开业的同时报送发行设立基金的申报材料; (二)1年已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在其开放式基金开放运行六个月以上,其基金投资运作符合基金契约规定的,届时可以报送发行设立第二只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三)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开放式基金准备工作已经我会组织专家检查,并且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四)其他尚未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2002年2月20日起,可申请由我会组织专家检查,检查活动分别于4月30日之前和9月30日之前各安排一次。检查结束后相关公司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五)各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基金治理结构创新、基金产品创新、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创新的要求,设计新的封闭式基金发行设立方案,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封闭式基金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200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其申报材料可在其开放式基金申报材料取得我会书面审核结论后报送。 (六)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而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及扩募发行申报材料,按照我会2001年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我会因审核工作需要确定受理各公司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时,原则上根据各公司规范运作状况和已管理基金运作水平等因素,按照鼓励竞争、扶优限劣的原则确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就具体排序标准和排序结果进行讨论并表决。 二、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按我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三、报送开放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制作;报送封闭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二制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2.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基金契约(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三)托管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招募说明书(草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