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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2
【实施时间】 2002-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及说明

[接上页]

  与春运不同的是,暑运和五一、十一期间增加的旅客,主要是利用长假外出旅游和探亲访友的人群。这部分消费者对旅行条件的要求较高,对运价的承受能力较强。而且每年的4-10月是铁路货物运输的黄金时期,货运需求旺盛,增加开行旅客列车更困难。由于五一、十一时间较短,为增开旅客列车的整备成本分摊到单位运行里程上的比例也更高。所以这3个时期需要运用价格杠杆平抑客流,给旅客创造较好的旅行环境,使铁路运输能力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为此,对暑运和五一、十一节日期间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幅度,规定为硬座票价在15%、其他席别票价在30%幅度内浮动。其他限制条件和春运一样。由于旅游点不象春节回家那样地点唯一,实施这样的规定,使部分支付能力和承受力较低的旅客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从而调节旅客出行的时间和方向,引导运输需求,缓解供需矛盾。另外,由于旅客在此期间的选择余地较大,如果铁路票价上浮的车次、幅度或时间段不合适,很可能造成铁路客流的大幅减少,市场供求状况返过来会约束铁路运输企业的价格行为。
  
  按照2001年实际客流统计数据和客运市场分析,预测2002年暑运期间,全路符合上述条件、可实行票价上浮的旅客列车约占客车总数的6%。其中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预计浮动20天,浮动的客车占其客车总数的18%;北京铁路局预计浮动20天,浮动的客车占其客车总数的6%。
  
  按照2001年实际客流统计数据和客运市场分析,预测2002年五一、十一期间,全路符合上述条件、可实行票价上浮的旅客列车各约占客车总数的6%。其中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预计各浮动7天,票价上浮的客车占其客车总数的18%;北京铁路局预计各浮动7天,票价上浮的客车占其客车总数的4%。
  
  (四)分时段、周末和阶段性客票价格浮动的有关说明
  
  1.关于分时段票价浮动。实行时段票价的城际间列车,多趟同等级客车间隔发车,在两个城市间运行,列车的设施、服务、速度相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同的发到时间吸引的客流量有所不同。发到时间适应旅客出行规律的客车,即所谓黄金时段开行的客车,客流量大;反之,低谷时段开行的客车,客流量就小。通过实行分时段票价,即多趟同等级客车在不同时段的票价,以《铁路旅客票价表》公布的票价为基础,在不超过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既可减轻高峰时段的拥挤程度,改善旅行条件也可减轻承受力较低旅客的经济负担,增加低谷时段的客流,从而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以北京至石家庄间为例,新兴空调特快列车硬座票价上浮15%仅5.7元,一般消费者应能承受。
  
  2.关于周末票价浮动。在一些特定地区,个别车次在一周内的客流呈现有规律的波动,且周末日均客流明显超过周内其他日子。对于这部分客流,也应运用价格机制进行适当调节。当周末日均客流较日常增长20%时,允许这类客车周末段的票价在不超过15%的幅度内上浮。当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周内的其他日子下浮票价,以实施企业营销。
  
  3.关于阶段性客票价格上浮。铁路目前有少数运输能力特别紧张的线路,每公里线路一年的运输负荷已经达到9000多万换算吨公里/公里,继续增开旅客列车或增加列车编组几无可能。而这些繁忙线路上的热门车次,有的上座率一直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票价上浮的价格机制,引导旅客向同方向的其他车次或公路分流,以减轻这些客车的压力,改善旅客的乘车条件,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为了用好这一价格机制,要求必须是线路通过能力特别紧张的区段,而且只能在图定客车不能满足需求时,阶段性地实行票价上浮。
  
  (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下浮的有关说明
  
  铁路旅客运输从整体上来说能力不足,不能适应客流高峰期的旅客需求。但由于我国客运市场具有比较明显的不均衡性,在某些线路、某些时期、某些方向上,也会出现旅客列车能力空闲的情况。譬如与高速公路平行的短途客车,午夜始发的客车,列车卧铺的白天时段,春运临时客车的返空方向等。在这种情况下,允许铁路运输企业利用票价下浮吸引一部分旅客,同时取得一些边际收入,这对消费者不会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另外,铁路运输企业由于营销需要,要求对团体旅客等采用国内外通行的票价折扣优惠等方式,实行票价下浮。在不违背《价格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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