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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2
【实施时间】 2002-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及说明

[接上页]

  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范围内的旅客列车票价下浮权,是推进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市场化经营的重要条件,是铁路运输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重要经营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段实行票价下浮,包括春运、暑运、五一和十一。
  
  为了维护我国运输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要求下浮后的铁路客运票价水平不能低于成本。
  
  (六)关于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程序的说明
  
  为加强对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力度,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局管内实施的旅客列车票价浮动,必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即铁道部备案。
  
  由于有些旅客列车要跨越几个铁路局,单个铁路局不能独自决定票价的浮动,需要铁道部进行协调或认定。因此,要求跨铁路局运行的旅客列车票价浮动时,应经铁道部协调确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铁道部对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票价浮动的旅客列车,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要严格审查票价上浮的列车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上浮幅度是否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发现超范围、超标准浮动的,将立即责令停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的旅客列车票价浮动,要抄当地省级物价部门,以便地方物价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并进行监督。
  
  为保证旅客事先了解铁路旅客列车票价变动情况,以便及时调整旅行计划;也为了便于广大旅客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监督,规定铁路旅客列车票价浮动,必须提前7天在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
  
  (七)关于预测数据的说明
  
  由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是否浮动,浮动幅度和范围如何把握,将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客流调查和市场变化情况制定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因此,本说明有关某一票价浮动后的客流等均系预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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