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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文人函[2001]2462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文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文化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质量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文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职业)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文化部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由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文化部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印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报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