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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有特殊贡献的技术人员,经文化部人事司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对已在技术工种工作、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两年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7年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12年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文化部人事司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文化部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每3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对经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首批文化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 一、文学艺术工作人员[2—10(GBM2—5)](只限于文化行业内部鉴定)1.剧作家(2—10—01—03) 2.作曲家(2—10—01—04) 3.词作家(2—10—01—05) 4.戏剧导演(2—10—02—02) 5.舞蹈编导(2—10—02—03) 6.音乐指挥(2—10—02—04) 7.电影电视演员(2—10—03—01) 8.戏剧演员(2—10—03—02) 9.舞蹈演员(2—10—03—03) 10.曲艺演员(2—10—03—04) 11.杂技魔术演员(2—10—03—05) 12.歌唱演员(2—10—03—06) 13.皮影戏演员(2—10—03—07) 14.木偶戏演员(2—10—03—08) 15.民族乐器演奏员(2—10—04—01) 16.外国器乐演奏员(2—10—04—02) 17.其他乐器演奏员(2—10—04—99) 18.照明师(2—10—05—04) 19.美工师(2—10—05—07) 20.化妆师(2—10—05—08) 21.置景师(2—10—05—09) 22.道具师(2—10—05—10) 23.舞台监督(2—10—05—12) 24.画家(2—10—06—01) 25.篆刻家(2—10—06—02) 26.书法家(2—10—06—04) 二、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2—12(GBM2—7)] 27.图书资料业务人员(2—12—06—10) 28.缩微摄影人员(2—12—06—03) 29.考古工作者(2—12—07—01) 30.文物鉴定和保管人员(2—12—07—02) 31.文物保护专业人员(2—12—07—03) 三、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6—21(GBM8—6)](只限于文化行业内部鉴定) 32.装裱工(6—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