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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函[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接上页]

  (七)有特殊贡献的技术人员,经文化部人事司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对已在技术工种工作、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两年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7年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12年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文化部人事司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文化部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每3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对经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首批文化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
  
  
一、文学艺术工作人员[2—10(GBM2—5)](只限于文化行业内部鉴定)
  
  1.剧作家(2—10—01—03)
  
  2.作曲家(2—10—01—04)
  
  3.词作家(2—10—01—05)
  
  4.戏剧导演(2—10—02—02)
  
  5.舞蹈编导(2—10—02—03)
  
  6.音乐指挥(2—10—02—04)
  
  7.电影电视演员(2—10—03—01)
  
  8.戏剧演员(2—10—03—02)
  
  9.舞蹈演员(2—10—03—03)
  
  10.曲艺演员(2—10—03—04)
  
  11.杂技魔术演员(2—10—03—05)
  
  12.歌唱演员(2—10—03—06)
  
  13.皮影戏演员(2—10—03—07)
  
  14.木偶戏演员(2—10—03—08)
  
  15.民族乐器演奏员(2—10—04—01)
  
  16.外国器乐演奏员(2—10—04—02)
  
  17.其他乐器演奏员(2—10—04—99)
  
  18.照明师(2—10—05—04)
  
  19.美工师(2—10—05—07)
  
  20.化妆师(2—10—05—08)
  
  21.置景师(2—10—05—09)
  
  22.道具师(2—10—05—10)
  
  23.舞台监督(2—10—05—12)
  
  24.画家(2—10—06—01)
  
  25.篆刻家(2—10—06—02)
  
  26.书法家(2—10—06—04)
  
  二、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2—12(GBM2—7)]
  
  27.图书资料业务人员(2—12—06—10)
  
  28.缩微摄影人员(2—12—06—03)
  
  29.考古工作者(2—12—07—01)
  
  30.文物鉴定和保管人员(2—12—07—02)
  
  31.文物保护专业人员(2—12—07—03)
  
  三、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6—21(GBM8—6)](只限于文化行业内部鉴定)
  
  32.装裱工(6—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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