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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担任。鉴定站应有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文化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职业)、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或公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自觉接受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文化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主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文化部人事司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考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文化类职业学校或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列入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范围的从业人员。 (三)改变工种(职业)、调换新岗位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职业),按其相应的要求执行。 没有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职业),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经文化类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拜师学艺、自学达到初级技能水平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后,并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5年以上,或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学习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技能培训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后,并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毕业,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能培训,或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且所学专业与从事职业相近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的考评。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级专业技术比赛获得前10名者、地(市)级专业技术比赛获得前5名者,视比赛项目和专业水平,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实,报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行高一级别的技能鉴定;报文化部人事司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