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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4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1年11月1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注册产品标准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第二章 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和计划。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三)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
  
  (五)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
  
  (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表彰和奖励。管理标准工作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的建议;
  
  (二)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三)指导、协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开展标准工作的培训、宣传、技术指导和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
  
  (五)通报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信息。
  
  第七条 国家设立的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提出医疗器械各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及研究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建议。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
  
  (三)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负责报批标准的整理、校核、编辑工作;
  
  (四)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技术指导。协助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标准执行中的技术问题;
  
  (五)负责收集、整理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建立本专业内的医疗器械标准技术档案;
  
  (六)开展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培训标准工作人员。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
  
  (三)负责辖区内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
  
  (四)指导、协调委托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
  
  设区的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开展科学验证、进行技术分析、做好验证汇总,按规定起草标准草案稿,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设立的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审核。
  
  第十二条 审定后的标准由起草单位按要求修改,经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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