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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境外引进烟草种子登记表 2.《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3.《烟草品种审定办法》 4.《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附件1: 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广应用优良品种,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烟草生产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草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种子,是指各种烟草类型的育种家种子、原种和良种。 育种家种子是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是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是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的第一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四条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 第五条 国家鼓励烟草育种、引种和繁种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烟草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 第六条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原种贮备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贮备,良种贮备由省级局(公司)根据情况组织贮备。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授权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负责管理全国烟草种子工作,省级局(公司)的烟叶处(公司)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种子工作。 第二章 种质资源 第八条种质资源是指烟草生产应用品种及供育种和遗传研究的基础材料。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委托其授权单位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交流和利用烟草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和种质资源分类目录。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支持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建立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圃的形式保护种质资源。 第十条国家鼓励从境外引进烟草种质资源,但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并提供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一条与境外交换烟草种质资源,按照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 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经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批准,可向境外适量提供,种子以0.2公顷播量为限。 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的种质资源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选育烟草新品种。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应当扶持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烟草品种的选育及育种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第十三条烟草品种实行国家一级审定(认定)制度。具体审定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立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烟草品种试验和审定,是审定烟草新品种的权力机构。省级局(公司)可相应设立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负责组织省级品种试验和对在省级品种试验中品种综合表现进行审评,并将审评通过的品种推荐参加全国品种试验;未成立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的省(区),选出的新品种委托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评及推荐。具体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和试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布,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推广。国家实行烟草新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烟草种子技术的专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技术转让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烟草品种不得生产、经营,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